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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旅游局责任追究制度          ★★★
平山县旅游局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4 10: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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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本制度追究效能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四)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口头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效能告诫,并可视情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免职、责令辞职、降职和辞退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各类社团组织以及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研讨、培训等活动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订阅报刊、购买图书和刊登广告酌;

   (三)违反机关公文、公章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笫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子批评教育或者口头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效能告诫,并可视情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免职、责令辞职、降职和辞退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一)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行攻机关未向申请人提供的;

    (三)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攻许可申请的书面决定的;

    (五)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口头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可视情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免职、责令辞职、降职和辞退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一)发现存在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行为而未及时制止、纠正、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

    (二)上级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七条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批评教育;

     (二)口头告诫;

     (三)通报批评;

     (四)书面效能告诫。

    第八条因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国家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交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机关效能责任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十条被追究责任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子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呐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平山县旅游局

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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